查看原文
其他

要求担保人承接债务操作上应规范!

2016-10-19 蘧美达 信贷风险管理

关注本平台助你成为风控达人



作者:蘧美达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在农户贷款发放过程中,农信社对额度相对较大的农户贷款,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偿还能力的个人提供担保(或联保),当借款人违约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人除现金代偿部分外,一般会提出用承接债务的方式来履行担保责任,农信社往往会同意担保人的要求,用借贷还贷方式给予贷款平移,但在这操作过程隐含着较大的风险,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案情简介


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于1997年12月25日结婚,后于2010年6月20日离婚。2004年夏天,被执行人陈军之妹陈晓丽以自己名义为丁守军从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30万元。


2004年11月24日,陈晓丽发生车祸成植物人。后经被执行人陈军和丁守军共同偿还,该笔贷款还剩12.5万元未还。2005年6月信用社通过借贷还贷的方式将剩余贷款从陈晓丽名下转至被执行人陈军名下,并由本案另外两名被执行人黄华和张正楼进行担保。2006年6月被执行人陈军通过偿还利息再借贷的方式对该笔贷款进行转贷,还款时间为2008年5月26日。


该笔贷款到期后,陈军未能及时还款,信用社诉至洪泽法院,并于2012年4月19日向洪泽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洪泽法院以该笔债务系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于2012年6月14日裁定追加异议人罗晓珊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于同日冻结异议人罗晓珊银行存款23万元。异议人罗晓珊于2012年7月6日向洪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裁判


江苏洪泽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本案并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将该笔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陈军于2005年和2006年与申请执行人信用社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异议人罗晓珊均未到场,更未签字,故申请执行人信用社未能证明异议人罗晓珊与被执行人陈军具有举债的合意;另一方面,异议人罗晓珊提交的证据及洪泽法院的调查已证实被执行人陈军并没有将该笔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而是将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其妹陈晓丽在信用社的剩余债务。洪泽法院裁定异议人罗晓珊的执行异议成立,撤销追加异议人罗晓珊为本案被执行人的(2012)泽执前督字第156号民事裁定。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并且已明确表示出债务人夫妻无举债合议。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或债务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即可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如果此时还机械地坚持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那么债务人不但要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还要证明夫妻双方没有举债合意,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显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内容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现有证据已证明该笔贷款并未用于债务人陈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生产经营,故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而应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认定该笔贷款为被执行人陈军个人债务,与异议人罗晓珊无关


应对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借款人违约不偿还贷款时,除了通知借款人及其配偶归还贷款外,还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及其配偶进行催收,力争现金收回已逾期贷款本息。如出现文章开头所说的情形,通过借贷还贷方式将借款人所欠贷款平移至担保人名下时,一定要以担保人夫妻双方为借款人,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以此来确认借款人夫妻为合意举债,避免出现案例中借款人(原保证人)所欠贷款再次违约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利局面,给农信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您觉得本文对您有帮助,欢迎您推荐给朋友,您的支持和鼓励是我们前进的动力,回复数字“m"查看本平台精华文章目录,点击下面链接直接查看相应文章。投稿请查看本平台重奖征稿了



信贷风险管理 一个有用的公众号

简介:专注信贷风险管理,内容涉及银行、小贷公司、担保、民间借贷、P2P网贷等热门领域,20万优质用户关注,包括高管、客户经理、风控、法务等,每日分享行业资讯、业务知识和法律实务文章,内容实操、实战、实用,只分享对您有价值的内容,还在等什么,长按上面二维码赶紧关注吧!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平台历史信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